学院基层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稿)

2017年06月18日 16: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组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方式,是对基层组织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务必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第七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项目支出预算内资金10000元及其以上,单项目支出预算外资金5000元及其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第九条报学校审核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第十条报学校审核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年度考核以及教职工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奖惩等方案或意见。

第十一条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第十二条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重大安排。

第十三条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事决策主要规则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领导、处级组织员及科级干部。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对于所讨论的议题,会议记录人员应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主体负责人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应到会人员签阅。

第十九条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等不良现象。人事、干部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二十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设有党委的学院、部门。机关各职能部门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最高决策形式,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基层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并作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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